微信公众号手机站

其他专栏

最新新闻
图片新闻
*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其他专栏>>*策法规

以案释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来源:管理员     所属分类:*策法规     阅读次数:24295     发布时间:2022-12-10

【案例介绍】

   

    石头村位于东方市郊区,紧靠东九铁路和两条国道线。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周边交通发达,不少市内企业希望在石头村建设厂房或物流仓库。赵周是石头村村委会主任。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赵周强行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转卖给企业,并从中牟取暴利。吴天宝因带头反对赵周的非法卖地行为,被赵周雇佣的打手打伤,左腿残疾。2012年3月,在吴天宝和其他村民的联名控诉下,东方市国土资源部门介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赵周及其他村委会成员非法出卖耕地一百多亩,牟利上千万元。2012年4月,赵周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东方市国土资源部门随后展开对石头村周边土地使用情况的调查,又发现了不少违法行为。2012年5月,东方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大检查。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本则故事中,石头村村委会主任赵周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