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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暂行办法

来源:管理员     所属分类:*策法规     阅读次数:3341     发布时间:2011-12-14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工作,保证内部规章制度质量,促进依法经营,根据《陕西省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陕国资法规发﹝2008﹞4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规章制度,是指总公司依据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总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评价等适用本办法。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总公司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职权法定原则。

第五条总公司法律法规部负责对总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对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协调性进行审核。

总公司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的立项、调研和起草工作。

第六条总公司组建和运行初期,各部门应当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将制定计划报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起草,并告知法律法规部。

集中制度建设阶段后,各部门于每年11月份拟定出下年度需要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计划,以书面形式送法律法规部,并对制定该内部规章制度的必要性、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简要说明。

未纳入立项计划而确需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经总公司领导批准,法律法规部备案,可以临时立项。

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时,由总公司领导协调,明确牵头起草部门和协助部门。

第七条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做好调查研究,摸清现状,总结实践经验,并根据需要征求总公司各部门、省国资委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意见。

第八条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法规和省国资委有关*策,与总公司现行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保持协调和衔接。

内部规章制度所规范的事项,应当全面、明确、具体。对于特定含义的概念,应当在文件中进行专门解释。

第九条内部规章制度应当结构完整,可以采用条款形式,也可以采用段落方式。一般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一般原则、实体内容、程序规定和施行日期等部分。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简明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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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起草部门完成内部规章制度初稿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后,形成送审材料,送法律法规部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内部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执行有关法律、行*法规、规章和*策规定,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事项;
(二)主要制度及具体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策的规定,是否与已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相衔接;
(三)起草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充分考虑和正确处理有关方面对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含有不宜由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
(五)体例编排是否清晰、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规章制度送审稿经法律法规部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报请有关会议审议。审议内部规章制度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法规部门作审核说明。

第十三条内部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起草部门负责。重要的解释应当征求主管领导意见。

第十四条 内部规章制度应明确有效期限。签发后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内部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